当前位置: 首页» 学历教育» 招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2021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教育部招生代码:10054,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99。

第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确定各省年度招生层次和专业,经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四条  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和办学。继续教育学院设立成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六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及以上证书。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专升本考生不加试专业课。

第七条 招生基本信息

1625714546.png

业余学习面授时间为周六(或周日)全天。函授学习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中面授为辅的学习形式,每学年在寒暑假期间集中进行面授和考试,每次集中面授15天左右。学校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供网络教学平台,网络自学辅助面授教学。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据有关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后录取通知书将以快递方式在2022年1月初邮寄到考生手中。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免试生按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班条件:北京地区为每专业20人以上,其他省市30人以上。本校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停办。学校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及相关省、市成招办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调剂到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院校按考生志愿要求协助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考生应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招办的要求,做到诚信考试。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复查审核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已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及以上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获取),以及专科毕业证书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十二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招生信息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官网为准,请广大考生谨防上当。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校内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1772561。

第十三条 招生联系方式

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号华北电力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邮编:102206。

咨询电话:010-61772611; 传真:010-61772611(自动)8:00—16:30。

继续教育学院网址: http://jxjyxy.ncepu.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华北电力大学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分享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Scan me!